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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篇——

离婚时,女方及其婚生子是否有权分割农村自建房?

来源:罗村社区2021年03月12日    

南海普法

南海女声

■案情回顾

王某与潘某(农村户籍)结婚后,王某户籍迁入丈夫潘某家,双方生育一子。由于潘某婚后嗜赌成性,欠下大笔债务,且经常对王某进行家暴,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王某,并对自建房进行分割及单独立户。潘某认为自建房是以其父母的名字进行批地建房的,王某无权进行分割;王某表示原来的房屋只有两层楼,婚后自己出钱进行翻建、加层为三层楼房屋,因此自己和儿子有权进行分割。在本案中,王某及其儿子有权分割自建房吗?

■部门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自建房的问题一直比较复杂,原则上自建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建房审批表上列明的户头或建造时户口在册的户头进行分割,而且还会根据宅基地权属、出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分割时,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以及方便生产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本案中,当初该自建房虽为潘某其父母的名义进行批地建房的,原来的房屋也只有两层楼,但在婚后王某出资进行翻建、加层为三层楼房屋,此时王某和儿子均户口在册,同时也作为申请建房户口人员之一,故而王某和儿子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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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