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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篇——

房屋未居住使用仍需缴纳物业费

来源:桂城社区周刊2021年03月31日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南海桂城某物业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楼后两年多未装修。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服务费未果后诉至法院。不料反被张先生以“房屋空置、未居住使用,物业收费不合理”为由投诉到12345。

部门说法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根据《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

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结合本案例,业主张先生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中,需要物业服务公司维持、维修和保养,已达到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所以业主应当在购买房屋办理登记过户或实际交付以后,无论住与不住,都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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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