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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篇——

单个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吗?

来源:桂城社区周刊2020年10月21日    

■案情回顾

某小区物业业主经投诉平台向南海区住建局反映物业服务公司收费高,管理不善,要求更换另一家物业服务公司。

■部门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此款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且达到法定比例,才可以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更换物业公司。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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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南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