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做!
这些行为会构成犯罪
1
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例
韩某曾在两年前借给赵某5万元,现在追还这笔钱,但是赵某不还。气急的韩某遂纠集了一群打手,绑架了赵某,并威胁其家里人,如果不还钱就“撕票”。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说法
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即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韩某为了讨回债务,非法拘禁了债务人赵某,并逼迫赵某的家人还钱,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此外,在客观上,韩某的行为造成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2 把邻居的信件拿走并销毁,构成犯罪吗?
案例
章某与邻居黄某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前不久,黄某带着一家人郊游,大概一个星期后回来。在这期间,黄某家的信件都放在外面的信箱里。出于报复,章某将信箱里的信件全部拿走并销毁。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说法
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并由刑法加以切实的保障。信件作为公民的私密情感,通常情况下,信件的发出人是希望接收人可以收到的,信中也许是诚恳的道歉,也许是深切的爱恋,或者是无尽的思念。如果信件丢失,或是被人拿走,造成的后果就是无法想象的了。本案中,章某拿走邻居黄某的所有信件并销毁,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构成犯罪吗?
案例
韩某买菜时,菜农找给韩某一张50元假币,事后韩某回到家中才发现钱是假的。韩某不知该怎么办,又不能花出去,就一直存着。那么像韩某这样持有假币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说法
持有假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假币的制作与流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如果放任不管,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本案中,韩某没有将假币重新放到市场上流通,只是持有,重要的是,假币的数额较小,对社会几乎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
强迫10岁的孩子乞讨,是犯罪吗?
案例
四十多岁的陈某原系某地无业游民,2014年年初来到某市,在郊区租下平房三间及院落,购置了3张上下铺的床放在西屋,后又购置了一辆二手面包车。2014年3月初,陈某开着面包车寻找流浪儿童,一个月后找到2名10岁男孩,陈某将孩子带回家中并安置在西屋。当天晚上,陈某告诉两个孩子从次日开始去乞讨,每天至少要讨回100元钱,否则就要挨饿、挨打,不允许逃跑、报警,
否则要是被他抓住就直接打死。此后,陈某驾驶面包车拉着两个孩子到各地行乞,一旦孩子完不成任务,他就用皮带、棍子殴打孩子或是一天不给饭吃。2014年5月1日,陈某将孩子带到某景区行乞,其中一名孩子在景区遇到几名解放军战士,遂向其求救。陈某发现后,急忙赶到现场想将孩子带走,被解放军战士送到公安机关。那么,陈某强迫10岁孩子行乞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为行为犯,不需要行为人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不仅造成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混乱,更重要的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的生活会对其身心发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陈某利用面包车带领、监视10岁儿童四处行乞,并为孩子规定了乞讨任务,完不成任务就不给孩子吃饭,或是用皮鞭、木棍殴打孩子,还用威胁的方式防止儿童逃跑和自救,这就是在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这完全符合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的构成条件。
5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转移,是否构成洗钱罪?
案例
周某在担任国家机关要职的过程中,贪污公款,收受贿赂,侵吞不良财产高达2亿元人民币。时值反腐倡廉力度最大的时期,周某为了逃
避制裁,遂找到朋友刘某帮助,希望刘某将自己非法所得的巨资用
于投资房地产业,使其合法化,并答应事成之后,重金酬
谢。刘某答应了周某的请求。刘某构成洗钱罪吗?
律师说法
刘某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明知周某的财产都是非法所得,仍帮助周某将资金作为房地产投资融入市场流通,使钱转化为合法财产,构成洗钱罪。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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