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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篇——

犯报复陷害罪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

来源:丹灶有为周报2022年12月02日    

南海普法

宪法篇——

小陈是某国企一名会计,在工作中她发现厂长高某屡次不遵守财经制度,随意花钱,滥发奖金,经常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小陈多次建议高某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同时亦向上级机关反映高某的经济问题。

高某为此对小陈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他利用职权在各种会议上指责诋毁小陈,在日常工作中也对小陈百般刁难。后来小陈因病休息了十天,高某诬蔑小陈故意怠工,撤掉小陈的会计职务。小陈复工后,他一直不为其安排工作。这一系列的打击使小陈精神上受到极大压力,最终自尽。法院认定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报复陷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