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已外嫁 房产如何分
外嫁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某村老李有两个妹妹,都已外嫁。父母死后留下两处房产,老李想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才发现,必须要两个妹妹放弃继承财产。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难道父母的遗产,她们也有份?
案情回顾
老李有两个妹妹,都已外嫁。父母在生时,两个妹妹对父母赡养较多,经常照顾、探望,生活费、看病的钱主要是两个妹妹出。而老李对父母日常照料不多,那时兄妹对父母赡养问题已经常有争吵。
后来父母死后留下了两处房产。2014年,老李想将房产转到自己一个人名下。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告知两个妹妹必须出现,并要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老李没有办法,只好叫同房叔公召集两个妹妹,讲出自己的意图。他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父母的遗产她们不能争。但两个妹妹坚决不愿意放弃继承。她们认为子女都有继承权,她们对父母生前赡养更多,兄长没有尽赡养义务,而且建这两所房屋的时候她们也出了一半钱。大家相持不下,叔公也无法调停,之后三兄妹更是一见面就吵架。
律师调解
当地社区知道此事后,指引双方当事人到社区调解委员会找驻村律师调解。驻村律师依法受理该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亲自到社区走访,了解案件收集证据,另外耐心与老李的两个妹妹沟通,获悉她们其实也不是一定要这两处房产,主要是争一口气,气不过兄长对父母不好,对她们态度不好。掌握以上情况,律师迅速制订调解策略:既打法律牌,又打亲情牌。
律师迅速召集三方当事人,一方面指出子女都是继承人,而且继承人赡养被继承人较多的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同时邀请同房叔公帮他们回忆幼时的艰辛与快乐,指出亲情的可贵,不要为分家产而损害亲情。通过说法、说理,争议三方都缓和下来,律师见状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由老李适当补偿两个妹妹,两间房屋由老李继承,两个妹妹配合老李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这个解决方案得到三兄妹的一致认可。经三兄妹磋商,补偿金额为两个妹妹当年投入的资金。三方最终签署调解协议,三兄妹一笑泯恩仇。
拍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外嫁女的继承权。我国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表现在:(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待遇。(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般”之外就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遗产份额。
因此很多人潜意识认为外嫁女不能获得遗产的思想是错误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分割遗产应当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由于本案的遗产是房屋,不易分割,但由于两个妹妹并不想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所以可以通过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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