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当证据或被追究责任

偷拍、偷录当证据
案例1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合法证据吗?
●现实困惑
韩某得知丈夫刘某在外面有情人,与姐姐一同跟踪丈夫,终于在一天晚上跟踪刘某到了情人的住所。韩某没有轻举妄动,而是潜入屋内,用录像机将丈夫与情人约会的场景拍了下来。拿到证据后的韩某立即向法院起诉,提起离婚诉求并要求赔偿。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合法证据,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侵害,就视为合法证据,如果侵害了,不但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韩某和她的姐姐非法侵入别人的住宅,将约会这种非常私密的情景拍摄下来,构成了侵权,而且性质比较恶劣。偷录视听资料属于严重侵犯人权,当然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案例2
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与赵某因离婚诉讼,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随后,妻子赵某申请案子不公开审理。陈某认为这是心虚,赵某辩称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孩子着想。此案涉及孩子的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吗?
●律师说法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是公开审理的。审判的透明化,方便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避免出现违规乱纪的行为。但有些案件一旦公开审理,对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士影响甚深,不公开审理,效果反而更好。
本案中,亲子鉴定的争议是很敏感的话题,一旦公开审理,对孩子的影响会非常大。因此,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接受申请。
案例3
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与柳某因合同发生纠纷,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三天,被告柳某接到法院传票,但开庭当天他并未出席,并扬言他没有过错,是陈某无理取闹,自己没有必要出庭。这种情况,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律师说法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当事人出席参与诉讼是一种义务。原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其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不到庭的,经传唤不来,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柳某接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4
起诉前可以申请财产保护吗?
●现实困惑
王某将自己的一处商业房产转让给张某,并进行了用户登记。在付款时,张某以自己目前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延期付款,王某觉得自己和张某是多年的朋友,于是一口答应。但是,房产过户半年了,张某仍未给王某房款。于是,王某想向法院起诉张某,要回自己的房产,张某闻讯后,就想赶快把房产过户到自己的朋友名下。于是王某匆忙找到法院,要求对房产进行财产保护,并提供了担保。接下来,王某在15天内提起了诉讼。王某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其做法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若不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就会驳回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而且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张某意图转移财产,使王某要回房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因此王某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案例5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怎么判定呢?
●现实困惑
戴某生前由李某照顾,临终前,戴某找到了公证员谈话表示要将遗产赠与李某,但是戴某没有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盖章,而且除了李某也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戴某死后,李某主张接受赠权,但戴某的儿子主张继承权。后法院查明,李某提交的遗赠公正文书上的内容与谈话记录不大一致,没有戴某签名,而且是在戴某死后由李某根据谈话记录办理的,遂判决李某无受领遗赠物的权利。那么,如何判断本案的证据证明力大小?
●律师说法
本案的证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是书证的一种。公证文书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同时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但是公证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不再具有这种证明力。公证遗嘱要求用书面形式,要有遗嘱人的签字和盖章。本案公证遗嘱乃是戴某死后李某办理的。虽有谈话记录,但谈话记录也没有戴某签名,而且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因此谈话记录也不具有遗嘱效力。所以本案的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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