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工厂被罚7.5万元
南海普法
日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泡沫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生产车间发泡机旁,存放有标签名称为可发性聚苯乙烯8.625吨。经检测鉴定,证实涉案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固体,类别1),应存放在甲类仓库。涉案场所为该厂自建,未经消防验收,不是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该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厂作出人民币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