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何某的舅舅孙某早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婚,无子女,父母也去世多年。孙某晚年生活长期由包括何某母亲在内的3个兄弟姐妹轮流照料,孙某也有意愿在死后让3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遗产。在半年前,何某母亲不幸因病去世。将来舅舅孙某去世后,何某能否代替去世的母亲,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遗产?
■部门说法
根据此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并没有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则对代位继承进行了完善,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何某是有权代位继承舅舅孙某的遗产。
■相关链接
11月19日至12月5日,逢周五至周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教育局联合举办“党在我心中”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