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后留用 公司该怎么做?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实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结业,其中拖欠了30多位工人工资,经员工申请,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实业公司应向26位工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公司机器设备得以清偿工资。但戴某等4人因申请仲裁时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戴某等4人遂向南海区狮山镇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南海区狮山镇总工会依法受理了员工的申请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收集了垫付工资协议、员工花名册、工资汇总表、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确认了4名员工的工资等基本信息,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实业公司向戴某等4人支付工资。
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戴某等4人受雇于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实业公司为其工作形成劳务关系,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律师点评
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戴某等4人仲裁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于退休后返聘,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戴某等4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经营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员工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小企业应注意区分劳动用工关系与劳务用工关系,实现公司规范化经营、长远发展。
那么,如何防范该类型人员用工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呢?员工退休后如继续在公司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应先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另行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
文/珠江时报记者林一峰通讯员罗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