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篇——
“三期”职工受保护单方解约有限制
案例简介
陈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某咨询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19年4月16日起,陈某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广东区域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其所在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遭拒绝。2019年7月,陈某某按公司要求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
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部门说法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即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
本案中,公司业务经营调整不是单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明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陈某某造成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的损失。该公司不仅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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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