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外出需审批依法服矫通坦途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陈某,男,24岁,因交
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在执行地A县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病需到B市就医,因此向A县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请假,离开居住地。
■部门说法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未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私自外出。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社区,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本案中,陈某因病需离开居住地A县,前往B市就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请假离开居住地的正当理由,且按规定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社区矫正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其请假,并依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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