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篇——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
南海普法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在排料回收槽对粉料进行工艺处理时,发现排出的粉料与往常不同,有烟雾状气体出现,该操作工立即关闭了放料阀。但因排出物中带有可燃气体,遇空气后自燃,造成某建设公司的2名检修工甲、乙被烧伤。经医院诊断,甲需要休息3个月,乙需要休息1年,才能正常上班。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是一起重伤事故,应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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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