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篇——
拒绝接受社区矫正被强制收监执行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检察院在对某县司法局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发现一起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案件,邹某是该案件的当事人。其因危险驾驶罪被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但在缓刑期间,经该司法局多次警告,仍未按规定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最终在检察院的建议下被撤销了缓刑,改为强制收监执行。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邹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监督管理制度,经社区矫正机构及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和警告后依法不改正,知法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其违规事实的严重性,最终处以撤销缓刑,强制收监的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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