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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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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驾照朋友,酿成事故需担责

    ●案例

    2017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借给没有驾照的朋友王某。王某驾驶该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刘某、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万多元。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于是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万多元,交强险之外的2万多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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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

    朋友借车无证驾驶借出16万赔偿款

    张某无证驾驶朋友田某的轿车发生事故,致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孙某受伤严重,且张某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没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将张某及车主田某告上法庭。记者从山东潍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宣判,张某需承担80%赔偿责任,作为车主的田某将车借给无证的张某存在过错,需承担20%的责任。

    家住经济开发区的张某和田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5年3月底的一天,张某跟田某借车,田某不好推辞,就将车借给张某使用。然而当天晚上,张某驾车沿潍城区东风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彩虹路路口时因闯红灯,与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路口左转弯的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孙某受伤,车辆也多处受损。因张某没有驾驶证,怕承担责任,弃车逃逸。潍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后,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很快将张某锁定。张某到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将张某及车主田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所以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对孙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78万多元,因田某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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