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篇——
车展购车遭诈骗主办方需担责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5日,某车展在珠海举行,消费者黄先生购票入场。在现场销售人员的推荐下,黄先生最后决定购买某参展公司销售的汽车,并于当天与该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支付了5000元定金,该公司员工当场开具定金票据。之后,该公司员
工致电黄先生,要求其支付首付后再订车,隔日黄先生前往该公司门店支付订车首付款4万元,双方约定12月18日提车。
约定期满后,参展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车,之后更直接拒接黄先生电话。随后黄先生前往该公司,发现该公司门店已转让他人,公司负责人卷款潜逃。消费者黄先生多次向车展主办方请求协助维权未果后,遂向消委会投诉车展主办方,要求车展主办方承担其购车损失。请问黄先生的要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
部门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黄先生合法权益受损后,车展主办方既没有尽到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也拒绝承担相应法定责任,黄先生有权要求车展主办方承担购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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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