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车展购车,销售人员卷款潜逃 主办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察
案例1●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5日,某车展在珠海举行,消费者黄先生购票入场。在现场销售人员的推荐下,黄先生最后决定购买某参展公司销售的汽车,并于当天与该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支付了5000元定金,该公司员工当场开具定金票据。之后,该公司员工致电黄先生,要求其支付首付后再订车,隔日黄先生前往该公司门店支付订车首付款4万元,双方约定12月18
日提车。
约定期满后,参展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车,之后更直接拒接黄先生电话。随后黄先生前往该公司,发现该公司门店已转让他人,公司负责人卷款潜逃。消费者黄先生多次向车展主办方请求协助维权未果后,遂向消委会投诉车展主办方,要求车展主办方承担其购车损失。请问黄先生的要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
●部门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黄先生合法权益受损后,车展主办方既没有尽到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也拒绝承担相应法定责任,黄先生有权要求车展主办方承担购车损失。
案例 2 手机三包期内换机须为新机
●案情回顾
段小姐于3月6日在商家店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3月25日手机屏幕出现花屏问题,便到商家店铺更换了一台手机。4月2日更换的手机屏幕又出现同样问题,检查的时候发现更换的手机为二手手机,段小姐要求商家退款,商家拒绝,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段小姐致电12345热线,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协调,要求商家退款处理。
●部门说法
消费者第一次购机时,因为手机屏幕出现质量问题,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
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本案中,段小姐购买手机到出现问题寻找商家协商虽然已经超过15天,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可以选择予以保修,但商家选择了为段小姐更换同型号的机子,可视为商家在手机三包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宽于期限的承诺,自行作出的承诺必须高于三包标准,故商家给消费者更换的机子必须为新机。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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